一、案例简介
2020年5月8日12时15分,徐某驾驶机动车苏A*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苏G*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受伤。经交警判定张某为全责方,徐某为无责方。
徐某因自己是无责方,没有向其承保公司(A保险公司)报保险处理,后续理赔中去除张某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索要治疗费时,B公司告知,需由徐某承保的交强险进行无责赔付,后张某要求徐某让其配合理赔,徐某对此不理解,认为自己明明没有责任,为什么还要其承担赔偿责任,后经B保险公司沟通解释,徐某同意了这个无责赔付。
二、案例评析
徐某明明是无责方,为什么还需要出险理赔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该事故中,全责方张某,造成了两车受损及自身受伤,根据交强险无责赔付,全责方产生的医疗费用应优先在无责方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的部分应由全责方张某自行承担。
三、案例启示
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其强制性决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律义务。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原则,无责赔付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在法律规范上称无事故责任的赔偿。无责也要赔偿看似不公平,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家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使得受伤者在事故中也能及时得到救济。所以在交通事故中的无责方,仍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消费者的认知中,没有责任就不存在需要赔付,所以发生事故时,往往会对无责赔付的规定表示出不理解,抗拒的情况,这就需要保险人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消费者正确认识保险的作用,消除对保险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