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为什么农业保险中养殖险案件理赔需要无害化处理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杨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育肥猪养殖保险,因疫病导致部分养殖的猪死亡,杨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立即联系杨先生核实相关情况,赶往现场核实并指引杨先生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防止传染疾病。但杨先生认为自己养的猪已经死亡,可自行处理,不愿配合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理赔人员耐心劝解和详细解说《防疫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后,杨先生意识到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在理赔员的协助下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有效地获得了相应赔款。

【风险提示】

本案中,杨先生因疏忽法律法规要求,前期不愿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处理病死动物,对于此类情况,保险机构有理由拒赔,违规单位或个人也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严厉处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险机构在日常服务中应加大对农户的保险法律知识普及,保障农户的保险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第九十八条,第(七)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对承保标的有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于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风险提示】为什么农业保险中养殖险案件理赔需要无害化处理
广西分公司 2024-08-06 37

【案例简介】

杨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育肥猪养殖保险,因疫病导致部分养殖的猪死亡,杨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立即联系杨先生核实相关情况,赶往现场核实并指引杨先生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防止传染疾病。但杨先生认为自己养的猪已经死亡,可自行处理,不愿配合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理赔人员耐心劝解和详细解说《防疫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后,杨先生意识到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在理赔员的协助下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有效地获得了相应赔款。

【风险提示】

本案中,杨先生因疏忽法律法规要求,前期不愿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处理病死动物,对于此类情况,保险机构有理由拒赔,违规单位或个人也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严厉处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险机构在日常服务中应加大对农户的保险法律知识普及,保障农户的保险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第九十八条,第(七)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对承保标的有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于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