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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的详细解读

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包括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享受条件、报销标准等内容,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覆盖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待遇享受条件

分娩前连续缴费: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分娩前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分娩后连续缴费: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报销标准

产前检查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保存好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到单位参保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住院分娩费用: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持卡实时结算。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中,一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1900元;剖宫产的,一级医院35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三级医院3800元。若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为女性参保职工发生引、流产或分娩的自然年度中,所在单位首次进行缴费基数核定之月,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参保职工人数。产假天数方面,女职工最少可享158天产假,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建议关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和公告,以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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