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狸猫换太子” 返回列表页>>

一、案例简介

2024年3月15日13时57分许,苏*报案称其驾驶标的车在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宁A3***3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严重,道路护栏受损,交警及我司查勘第一现场,认定标的车全责。

   二、案例分析

我司查勘员马富俊老师在后期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三者车行驶证车主与标的车驾驶员同名,三者车驾驶员为苏*健,与标的车驾驶员家庭住址均为河南省**市梁*区张*镇董**街村***号,说明双方驾驶员为一家人。

在确定上述疑点后,马富俊将标的车驾驶员苏*约至公司,将案件疑点对其进行询问,苏*坚称案件无疑义,称交警已认定,狡辩三者车驾驶员苏*健为其父亲,但是碰撞是在行驶中发生的,发生事故时并不知道三者车是其父亲,事故后下车才知道是其父亲。马富俊在后台警保联动处调取两车监控,发现事发前两车均在一条路行驶,且三者车左侧有明显的碰撞受损痕迹,说明三者车事发前就已受损,调取三者车平安承保记录发现三者车未承保车损险。

在上述证据面前,标的车驾驶员苏*最终承认三者车主就是其本人,因前日发生单方碰撞事故后发现无车损险,经某修理厂帮其策划,由其父驾驶苏*车辆,自己驾驶借来的公司车辆在出险地故意与其父撞车造成交通事故来骗取维修费用。

三、消费提示

本案在我司查勘员马富俊与同业公司及辖区交警的努力配合及法律普及下,从发现案件疑点到客户放弃索赔,最后以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之规定,及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最终标的驾驶员在了解情形后,主动放弃索赔,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非常懊悔,声称以后绝不会触碰法规红线。最终驾驶员苏*签署放弃索赔。该案两车损失及物损损失总计减损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