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4年8月,夏某报案称自己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撞到大树,导致车辆严重受损。某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交警达到后,协同对现场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询问。在道路开阔路段出险、未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现场陈述闪烁其词等情况,综合反映出案件真实性存疑。通过告知保险欺诈的危害并出示反欺诈告知书,最终夏某承认酒驾换驾的事实。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一是注意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消费者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出险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事故责任调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自己的保险合同权益。二是如实反映出险情况。消费者应向保险公司如实描述驾驶人员和出险经过,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找人“换驾”。三是强化法治意识。不实施、不参与、并坚决抵制保险诈骗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以上案例由中国太保产险信阳中心支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