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返回列表页>>

一、案情简介:

隔壁老王为了增加收入,于是买了台二轮电动车,打算用来兼职送外卖赚外快,购买电动车上牌时也购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了节省保费,老王选择购买了非商业用途使用性质的保险方案,不告诉保险公司二轮电动车实际是用作送外卖的,隐瞒电动车实际的商业用途。后来,老王送外卖途中撞损他人的汽车,需要赔偿,保险公司经查勘发现,车辆为商业用途,与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不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老王只能自行承担赔偿。


二、案例评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老王为二轮电动车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时,选择的适用保险方案不正确,故意隐瞒电动车的实际商业用途,心存侥幸,忽略保单中“本保险适用的非机动车包括家庭用途人力自行车、二轮电动车,营运、商业用途(如外卖、快递)除外”的特别约定。

老王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车辆商业使用性质比一般家用性质的风险系数提高,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车辆不在保单约定的适用范围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案例启示:

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购买保险后,消费者应按照保单约定使用保险标的,若保险标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需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免影响后续理赔情况。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以案说险】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广东分公司 2024-09-26 0

一、案情简介:

隔壁老王为了增加收入,于是买了台二轮电动车,打算用来兼职送外卖赚外快,购买电动车上牌时也购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了节省保费,老王选择购买了非商业用途使用性质的保险方案,不告诉保险公司二轮电动车实际是用作送外卖的,隐瞒电动车实际的商业用途。后来,老王送外卖途中撞损他人的汽车,需要赔偿,保险公司经查勘发现,车辆为商业用途,与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不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老王只能自行承担赔偿。


二、案例评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老王为二轮电动车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时,选择的适用保险方案不正确,故意隐瞒电动车的实际商业用途,心存侥幸,忽略保单中“本保险适用的非机动车包括家庭用途人力自行车、二轮电动车,营运、商业用途(如外卖、快递)除外”的特别约定。

老王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车辆商业使用性质比一般家用性质的风险系数提高,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车辆不在保单约定的适用范围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案例启示:

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购买保险后,消费者应按照保单约定使用保险标的,若保险标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需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免影响后续理赔情况。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