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伪造发票涉刑,新车需如实投保 返回列表页>>

一、案情介绍

近期,从广东辞职回到外省老家的赵某在老家当地购买了一辆新能源车准备用来做营运用途,后续在新车投保车险的时候,赵某发现老家当地保险公司的车险报价普遍要比广东贵,遂想在广东购买保险,但因为其知道各地保险行业协会都有车险属地承保要求(购车地在外省,购车发票为外省开具,需在购车地进行投保),因此为了能在广东投保成功,省一部分钱,赵某遂对购车发票和购车合同通过PS的方式进行了篡改,将外省相关信息修改为广东省后,联系广东某保险公司投保。广东某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员王某在收到赵某的投保需求后,便让赵某提供新车投保资料,例如:新车购车发票、购车合同、车辆合格证等,收到资料后王某出于谨慎,遂在广东省税局网站进行发票查验,结果却让王某大吃一惊,购车发票在广东省税局网站均提示查无此票,最终赵某的“小聪明”被保险公司识破。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伪造发票定性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可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及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风险提示

(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投保资料配合好保险公司完成核保程序,不得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二)发票是国家征税的凭证,消费者拥有向商家索取发票的权利。同时,对于虚开、伪造、持有假发票的行为,要严厉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杜绝,遵纪守法,不得投机取巧。收到假发票的情况下,可以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或者向相关部门举报。


【以案说险】伪造发票涉刑,新车需如实投保
广东分公司 2024-09-26 0

一、案情介绍

近期,从广东辞职回到外省老家的赵某在老家当地购买了一辆新能源车准备用来做营运用途,后续在新车投保车险的时候,赵某发现老家当地保险公司的车险报价普遍要比广东贵,遂想在广东购买保险,但因为其知道各地保险行业协会都有车险属地承保要求(购车地在外省,购车发票为外省开具,需在购车地进行投保),因此为了能在广东投保成功,省一部分钱,赵某遂对购车发票和购车合同通过PS的方式进行了篡改,将外省相关信息修改为广东省后,联系广东某保险公司投保。广东某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员王某在收到赵某的投保需求后,便让赵某提供新车投保资料,例如:新车购车发票、购车合同、车辆合格证等,收到资料后王某出于谨慎,遂在广东省税局网站进行发票查验,结果却让王某大吃一惊,购车发票在广东省税局网站均提示查无此票,最终赵某的“小聪明”被保险公司识破。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伪造发票定性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可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及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风险提示

(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投保资料配合好保险公司完成核保程序,不得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二)发票是国家征税的凭证,消费者拥有向商家索取发票的权利。同时,对于虚开、伪造、持有假发票的行为,要严厉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杜绝,遵纪守法,不得投机取巧。收到假发票的情况下,可以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或者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