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小华聚餐喝酒后驾车回家,途中不慎与驾驶摩托车的老彭碰撞,造成老彭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当地交警认定为小华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案情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后,老彭将小华以及所驾驶车辆投保保险的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小华及保险公司对老彭受伤的治疗费用及伤残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车辆商业险范围内拒赔,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续保险公司又向小华提起诉讼,追偿保险公司已赔偿给老彭的赔款,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小华偿还赔偿款。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根据《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案件中,小华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的违法行为,达到商业险约定的免责条件,故保险公司在享有向其追偿交强险范围内垫付费用的权利同时,无需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赔偿责任,故事中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小华承担赔偿。
案例启示:
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且明确知悉商业险保单的约定,做到依法依规,切勿违规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