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保险不能突破保险利益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

某镍业有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同年3月,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称邓先生为该单位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残。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邓先生并非该公司员工。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公司索赔情况属于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内容,保险公司给予拒付处理。

案情分析

保险合同中设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条款,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新增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公司在发生意外时,谎称邓先生为本公司雇员,为其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核查后,此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风险提示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保险契约的订立,投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契约不能生效。投保人一定要在产生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批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