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统筹保险”不保险 返回列表页>>

一、案例简介

职业司机李先生为节省商业车险保险费,经朋友介绍在某运输公司为其营运货车购买了“统筹保险”,以此代替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今年四月,李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小轿车因事故受损的维修费用约20万元,交警判定李先生负全责,但李先生所购买的“统筹保险”无法赔偿对方损失。对方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赔付后,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进行追偿。最终,李先生自行承担对方车辆的维修费。


二、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本案所谓的“统筹保险”,是个别运输服务公司通过由车主交纳一定统筹费用形成统筹资金,用于日后如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互助补偿的协议。因此,“统筹保险”合同并非《保险法》定义的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法》。本案中,李先生只能以一般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进行维权。


三、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谨慎理性,应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获取保险保障,切莫贪小便宜,因小失大。


【以案说险】“统筹保险”不保险
广东分公司 2024-09-26 0

一、案例简介

职业司机李先生为节省商业车险保险费,经朋友介绍在某运输公司为其营运货车购买了“统筹保险”,以此代替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今年四月,李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小轿车因事故受损的维修费用约20万元,交警判定李先生负全责,但李先生所购买的“统筹保险”无法赔偿对方损失。对方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赔付后,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进行追偿。最终,李先生自行承担对方车辆的维修费。


二、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本案所谓的“统筹保险”,是个别运输服务公司通过由车主交纳一定统筹费用形成统筹资金,用于日后如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互助补偿的协议。因此,“统筹保险”合同并非《保险法》定义的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法》。本案中,李先生只能以一般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进行维权。


三、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谨慎理性,应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获取保险保障,切莫贪小便宜,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