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私家车“变身”货运车,商业险赔吗?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某天,彭先生驾驶面包车与骑电动车的王某相撞,电动车受损王某受伤。交警认定彭先生全责。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前往现场查勘,发现彭先生车辆贴有某公司配送标识,经核对保险,保险公司告知彭先生交强险赔偿后,剩余的费用需要彭先生自行承担。

彭先生在购买车险时,因“营运”性质投保比“家用”保费高,故彭先生选择隐瞒车辆实际使用性质,以“家庭自用”性质进行车辆投保。事故发生时,彭先生正驾驶该车辆按照某公司平台信息配送货物,明显超出普通家用使用范围,保险公司根据其平台接单频率和配送距离,告知事故发生时车辆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此事故损失属于商业险保险除外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约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和条件。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有义务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车辆真实情况。对于未经同意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通常不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

消费提示

为避免案例中彭先生的情况,在此,小常保提醒广大车主注意:

1、在为车辆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性质、车况等信息,根据车辆实际情况进行投保,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准确理解投保人、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详细了解保险公司理赔要求、免赔情形等内容

    2、若投保后改变使用性质的,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手续。

【以案说险】私家车“变身”货运车,商业险赔吗?
常州分公司 2024-10-09 0

案例简介

某天,彭先生驾驶面包车与骑电动车的王某相撞,电动车受损王某受伤。交警认定彭先生全责。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前往现场查勘,发现彭先生车辆贴有某公司配送标识,经核对保险,保险公司告知彭先生交强险赔偿后,剩余的费用需要彭先生自行承担。

彭先生在购买车险时,因“营运”性质投保比“家用”保费高,故彭先生选择隐瞒车辆实际使用性质,以“家庭自用”性质进行车辆投保。事故发生时,彭先生正驾驶该车辆按照某公司平台信息配送货物,明显超出普通家用使用范围,保险公司根据其平台接单频率和配送距离,告知事故发生时车辆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此事故损失属于商业险保险除外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约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和条件。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有义务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车辆真实情况。对于未经同意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通常不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

消费提示

为避免案例中彭先生的情况,在此,小常保提醒广大车主注意:

1、在为车辆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性质、车况等信息,根据车辆实际情况进行投保,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准确理解投保人、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详细了解保险公司理赔要求、免赔情形等内容

    2、若投保后改变使用性质的,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