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需主动配合交警调查处理,不得逃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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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需主动配合交警调查处理,不得逃避调查

  【案例简介】2023年2月,杨某驾驶小轿车与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停车报交警、120急救,同时护送伤者去医院治疗,并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后离开。但交警队最后认定,事故发生后,杨某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逸。

我们来看看该案的争议焦点

   杨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的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

   原来,杨某将伤者送医后离开,未主动配合接受公安交警调查,事故后两天在村书记转达下到交警队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表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

  “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主动接受公安交警调查,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依据充分。

    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报120和事故中受害人已得到及时抢救及杨某在事发两天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调查等事实均不足以反驳关于杨某在肇事后已存在逃逸事实的认定,同时,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发生后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逸,当事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申请复核,可视为当事者当时接受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包括存在逃逸事实的认定,最终认定杨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肇事逃逸的事实清楚的。

【案例启示】

  事故发生后,作为驾驶人员应及时报警,配合抢救伤者,积极主动配合交警进行调查和处理,到交警队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不得逃避调查,若逃避、不配合公安部门调查也将构成肇事逃逸,若驾驶人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属于商业险责任免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