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使用中,车主的实际需求往往会使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为了确保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车主们需准确和及时告知车辆的用途。只有这样,才能在关键时刻获得有效的保障,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典型案例:
张先生是一名非营运货车车主,当时投保是以该使用性质进行的投保。某日,张先生看到一则载货招聘的广告,他就想用自己的货车载货赚点额外收入。于是张先生成功加入到载货团队,开始以营运货车的性质使用该车辆,但张先生回想起投保时业务员关于车辆使用性质变更需及时告知保险公司的提醒。因为将保单中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从“非营运货车”变更为“营运货车”,保费将有所上涨。面对这一抉择,张先生陷入了纠结?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特别提醒,张先生在投保过程中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对其自身权益至关重要。若隐瞒车辆实际用途进行投保,可能会面临以下潜在风险:
1、合同解除:订立保险合同(包括新保和续保)时,若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费上调:在保险期限内,若因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拒赔风险:非营运货车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业务,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则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保单条款免责规定有权拒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条款依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均提到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则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风险提示:
消费者将非营运货车改变营运性质,开始从事载货服务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为非营运货车和营运货车在保费费率的厘定上存在显著差异。与非营运货车相比,营运货车的使用频次和行驶公里数均有所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因此,消费者在车辆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车辆的使用性质。同时,在保险期限内若改变车辆用途,除了及时通知交管部门更改信息外,还应主动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样才能确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避免产生后期理赔纠纷,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