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某的父亲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病情平稳后出院,出院次日,陈某为陈某康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双方确认合同生效后,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多次入院治疗,后陈某康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陈某康在投保前已存在影响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于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陈某得知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但法院经判决后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二、案情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案例中陈某在投保时隐瞒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按照标准体予以承保,在被保险人因治疗肺癌产生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赔。
三、金融消保小贴士
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1.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等信息。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将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2. 保险合同的约束力: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应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如实告知、免责条款等关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