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4年9月,黄先生通过二手车平台购买车辆,交易合同中明确包含二手车及交强、商业车险费用。10月,黄先生以交易合同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过户批改,保险公司告知其非投保人,过户批改需要投保人本人办理或授权办理,无法为其办理过户批改。并告知其不办理保险过户可能影响其车辆使用及后续理赔服务,需尽快与原投保人协商保险过户或退费新保事宜。后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协助,黄先生联系上投保人并获得其过户批改认可,成功办理保险过户批改。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风险提示
购买二手车辆时,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外,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批改业务或重新购买车辆保险,避免影响到后续车辆的正常使用及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