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5月,孟先生车辆符合报废标准,向交管部门申请了车辆报废。时隔5个月后,孟先生收到了保险公司的续保提醒短信,这让孟先生想到了自己车辆已报废,针对未到期的保险是不是可以退还保费,在咨询了解后遂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要求,但被告知保险合同要从其办理退保日期开始计算,孟先生对此不解,认为退保日应从车辆办理报废日算起。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五条、四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是保险合同,属于商业合同范畴,均需按合同约定履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车险退保需投保人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费从合同解除后算起。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四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综上所述,孟先生车辆报废后,退保日应从到保险公司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之日起计算。
消费提示
为避免案例中孟先生的情况,在此,小常保提醒广大车主注意:
1、车辆要转卖或申请报废,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险;
2、车辆报废退交强险必要的材料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也可通过“交管12123”APP查询车辆是否已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