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被保险人李先生在车辆出险后,由于自身工作繁忙,便委托其经常光顾的修理厂工作人员小王代为处理保险理赔及修车事宜。小王要求李先提供身份证、行驶证、保单等信息,随即李先生将委托的事告知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小张,小张提醒李先生要确保个人信息不被用于其他用途,提供个人信息时务必表明使用用途等内容,李先生认为是熟悉的修理厂,所以并未采纳小张提议,直接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小王,小王在未充分告知李先生的情况下,使用李先生的个人信息进行出险报案,并在后续理赔流程中,多次以李先生的名义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包括提供相关理赔资料、签署部分文件等。李先生偶然查看自己的保险理赔记录时,发现了修理厂工作人员的一系列操作,他对自己信息被如此使用感到担忧和不满,并因此与修理厂及保险公司之间产生了争议,质疑他们对于客户隐私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在本案例中,李先生的信息安全权遭受侵害。修理厂工作人员在代办理赔过程中,虽可能有协助处理事务的初衷,但未明确告知李先生其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私自使用李先生的信息进行报案及后续操作,超出了合理的委托授权界限。
案例启示
1.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当加强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重要信息,尽量亲自办理或者通过正规渠道寻求帮助。如确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明确其个人信息将被用于哪些具体环节、目的为何,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
2.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涉及客户信息的各个环节进行加密处理、访问权限控制和定期安全审计。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在日常活动中都应该更加注重信息安全问题,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