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筑起信息安全高墙,防范风险于未然

返回列表页>>

案例介绍

近日,一位自称某被保险人的亲属致电某保险公司,称投保人“张女士”因保单合同遗失,委托其查询“张女士”名下保单的银行账号、投保险种、交费金额、留存电话号码等详细信息。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核实过程中发现,来电人无法提供“张女士”电话及身份信息,根据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工作人员向来电人耐心解释,为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此类查询需本人或经合法委托授权的他人携带投保人证件前往公司柜面办理,同时告知投保人“张女士”可通过公司官方微信便捷查询保单信息,委婉拒绝了来电人电话查询请求,但来电人仍多次致电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在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迅速联系被保险人“张女士”,经与被保险人沟通,其表示保单并未遗失,也未委托其他人查询保单信息,表示必要时将采取报警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禁止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处理个人信息。第十条更是严格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以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在本案中,该来电人员无法提供有效证件及授权资料,身份存疑。

 

太平洋产险深圳分公司温馨提示:

    1. 提供真实信息是基础在投保时,请务必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职业、地址等。虚假或错误信息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理赔处理以及后续服务,甚至可能导致个人信息在系统中记录错误,增加信息泄露风险。

    2. 配合身份识别流程办理各类保险业务时,积极主动配合保险公司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如在柜面办理业务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业务时准确输入身份验证信息。这不仅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账户安全和业务顺利办理,也是防范不法分子冒用身份进行欺诈行为的关键防线。

    3.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谨慎保管个人身份证件、保单合同、银行卡等重要资料,避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给陌生人或不可信的第三方机构;切勿轻信以保险公司名义要求提供敏感信息的电话、短信或网络链接,如有疑问,应直接通过官方客服渠道核

    4. 关注信息变动通知及时关注保险公司发送的关于个人信息变动的通知,如保单信息更新、联系方式变更确认等。如发现非本人操作的信息变动,应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核实,确保信息安全。

    5. 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定期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安全知识,提高自身对信息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相关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