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应注意哪些?

返回列表页>>

(一)案件简介

某建筑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险,保险生效后,在一次施工过程中,一台挖掘机因操作失误导致严重损坏,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现场查勘,并详细告知案件经办索赔流程及索赔单证。客户在投保时,提供的发票金额低于购买设备的实际金额,保险公司以发票金额确定为投保金额进行承保。保险公司进行定损时发现,评估价值低于实际价值,视为不足额投保。最终,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按照比例进行赔付。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条款也列明: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本案中该企业按照发票低开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无法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而是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风险提示

企业在进行财产类保险安排时,不足额投保是不可取的。由于疏忽失误或者企业抱有投机心理的主观故意行为,都会造成出现不足额投保的情况,这样将造成企业财产不能全部得到保险的有效保障,有很大风险隐患。建议企业在投保时一定要尽可能准确确认保险金额,防止因不足额投保所带来的企业自担风险较高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