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保险行业风险保障功能认识和了解程度的深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然而,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引来一些不法分子的趁虚而入,他们假借保险公司之名以"预交投保定金"的不法手段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花样百出的保险诈骗行为,保险消费者亟须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险公司同样需要重视面向消费者的教育宣传工作,通过日常风险提示、教育宣传等手段,切实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2021年11月,消费者李某接到自称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周某的推销电话,向其介绍"双11"车辆保险优惠活动。李某考虑到自己车险即将到期,且此次活动较往年优惠力度更大,初步与周某达成投保意向。周某在获取李某信任后,告知其车辆保险还有50天到期,暂不满足提前续保的条件,但可以预付定金保留优惠名额。经沟通,李某最终支付500元"投保定金"。
一个月后,李某车险即将到期,联系周某为其办理车辆保险,但周某总是言辞闪烁,找借口推脱。此时,李某才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再次联系周某时发现微信被拉黑,之前联系号码也成了空号。随后,李某拨打某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服热线进行投诉。
接诉后,某保险公司服务专员张某在听取李某叙述后,立即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对话截图等材料对周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周某并非该保险公司员工,服务专员张某将核查结果向李某进行反馈,并告知保险公司投保时并不存在提前支付"投保定金"的情况,并建议李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例是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未意识到背后可能存在的陷阱和风险隐患,最终致使个人财产安全遭受侵害的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以上条款从根本上规范了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明确了金融机构在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三章第七十条之相关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明确了私人账户不得用于消费者支付保险费,避免销售人员出现挪用、截留、侵占等情况。
本案例中,李某忽视了保险合同成立的相关流程,在接到陌生销售人员周某电话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核实身份,就向周某私人支付所谓的"投保定金",最终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在意识到可能受骗后,通过某保险公司官方服务渠道反映问题,保险公司进行销售人员身份核查并将核实结果告知李某,主动引导李某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以尽可能为其挽回经济损失。
(一)保险公司
1.建立营销宣传管理监督机制。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经营时,需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针对保单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机制,明确风险防控重点、工作流程和执行标准,并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2.加强常态化教育宣传,做好风险提示。保险公司需通过线上、线下等多渠道开展消费者教宣活动,在有条件的营业场所设立相对独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加强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的管理,配备充分的教育宣传资源,及时更新维护教育宣传资料或信息。
3.持续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险公司需采用适当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定期向消费者介绍保险知识、公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重点讲解保险条款中的专业性词语、集中性疑问、容易引发争议纠纷的销售行为以及保险消费中的各类风险等;同时加强公司内部员工培训,帮助消费者认识、了解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提升消费者对于风险特征的认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二)消费者
1.选择正规投保渠道。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优先选择保险公司官方渠道,如保险公司门店、官网、官微、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持有效代理人资质的销售人员或保险公司指定服务合作商等,通过正规途径选购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2.注意查验销售人员身份。作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保险消费者,由于防范意识较弱,容易被违法分子诱骗,造成财产损失。对此更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不明身份"业务人员"的承诺,可借助保险公司官方渠道查验销售人员身份,以防受骗上当,一旦发现资金骗局需及时联系公安机关,避免风险损失扩大。
3.缴费时仔细核对保费收款账户是否为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在支付保费时,应仔细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为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合同订立后,无须额外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保险公司所开设的企业账户通常具有" xx 保险公司"等字样,若发现收款账户与拟投保公司不符,或收款账户为销售人员或其他个人时,应立刻停止缴费。此外,不建议消费者委托销售人员代交保费。
4.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查询保单信息。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可拨打保单上的官方客服电话或登录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核实保单重要事项,确认保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