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如实告知,守护权益——投保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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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客户王某拥有一辆六座以下客车,该车长期在 “滴滴”“高德” 等网约车平台从事营运活动。然而,在投保商业险时,面对保险公司业务员对车辆实际用途的询问,王某却称其车辆实际用途为 “家庭自用”。保险公司基于此信息,按照 “非营运” 车辆为其办理了投保手续。某日王某的车辆出险,而调查发现车辆出险时正在执行网约车订单任务,基于车辆实际用途与保单约定严重不符,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拒绝了王某的理赔申请。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同时,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车辆真实使用性质,导致出险后理赔遭拒。

太平洋产险深圳分公司提示您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1. 合同成立的基础: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等重要事实的告知。只有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合同的订立才是基于双方对风险的正确认知,合同的成立才具有坚实的基础。

2. 合同效力的维持: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重要事实,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这将导致被保险人失去保险保障,之前缴纳的保费可能也会受到影响,无法实现通过保险合同转移风险的目的。

3. 保障权益的实现:投保人如实告知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顺利获得保险保障的前提。只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人才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4.避免理赔纠纷:如实告知能够减少理赔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重要事实,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会面临保险人的拒赔,从而引发双方的纠纷,不仅会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带来精神上的困扰,还可能导致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