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客户王某拥有一辆六座以下客车,该车长期在 “滴滴”“高德” 等网约车平台从事营运活动。然而,在投保商业险时,面对保险公司业务员对车辆实际用途的询问,王某却称其车辆实际用途为 “家庭自用”。保险公司基于此信息,按照 “非营运” 车辆为其办理了投保手续。某日王某的车辆出险,而调查发现车辆出险时正在执行网约车订单任务,基于车辆实际用途与保单约定严重不符,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拒绝了王某的理赔申请。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同时,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车辆真实使用性质,导致出险后理赔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