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4年5月,王女士在人行道行走时被机动车碰撞致左膝关节受伤,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王女士入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完成入院查勘,并向王女士送达《人伤理赔指引》,明确列明需准备的医疗票据、收入证明索赔材料。
在医院治疗时,王女士认识了自称为专业人伤法律咨询、保险理赔等包干服务的“专业法律顾问”肖某。肖某向王女士介绍,按照其伤情,如果委托自己提供“代理理赔”服务,至少可以得到20万元保险赔偿金,若是自己去索赔,最多赔偿12万,并且时间还长。王女士在肖某的引导下,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住院期间相关资料等,按协议书内容王女士先付了咨询费2000元,在理赔成功后肖某还需向王女士收取30%的理赔金比例的“代理理赔”费用。
保险公司在收到肖某代交的索赔资料后,发现王女士的病历资料与医院走访调查情况不符,存在故意伪造病历来获取更高赔偿的嫌疑。保险公司联系上王女士,就理赔情况与王女士沟通,告知伪造理赔材料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王女士这才意识到被蒙蔽受骗了,并将事情原委告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公司协助下,报警处理并终止了与肖某“代理协议”。当月保险公司按王女士的实际伤情理赔了12.8万元。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及时与客户沟通,揭露了“代理黄牛”的实质,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若行为被认定为保险诈骗,根据诈骗金额和情节轻重,量刑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若涉及伪造国家机关或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案例启示
小保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消费者若对理赔金额有疑义,可以拨打客服热线、与保险公司面对面寻求解决。如因保险合同内容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可以申请当地行协协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拒绝非法代理理赔行为,勿信“代理理赔”“高额理赔”虚假承诺。实际上的“人伤黄牛”只是从中牟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个人信息谨慎保管。切勿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出险信息,以免被恶意使用或非法买卖,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如发现个人信息被盗用或者泄露时,要及时向公安或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