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朱某于2015年7月23日为其7岁子女王某投保了本公司《加倍爱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保费135元。
被保人王某于2016年1月中旬无明显诱因出现左上肢麻木症状,2016年2月14日入院诊断为颅内恶性肿瘤(星形细胞瘤),并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
本公司理赔部受理案件后,迅速展开理赔核查工作,并经理赔员专业审核,被保人所患恶性肿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本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做出审核决定:按合同约定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某知名外资投资咨询公司为其员工金某投保了本公司《团体综合医疗保险(H2016)》,保额128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7月10日-2017年7月9日。
2016年7月31日被保险人金某在小区内不慎被人砍伤手腕后,需在华山医院国际医疗中心进行手术治疗,并于2016年9月9日向本公司提出直付预授权申请。
本公司理赔部受理案件后,迅速展开理赔核查工作,经警方核实认定为非寻衅斗殴事件,并根据金某提交的医疗报告及手术费用进行审核,立即于2016年9月9日申请日当天出具预授权,让客户如期入院治疗。在金某住院期间,本公司与院方保持密切联系,并追加相应预授权金额以确保客户后续治疗的顺利进行。10月16日医院将理赔材料寄送本公司理赔部,10月18日本公司做出审核决定:按意外事故全额赔付住院医疗保险金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