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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数

北京有三类人员必须补缴社会保险基数差额

月23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由于2012年该市职工平均工资6月正式公布,直接影响到各项社保缴费基数,补缴和补发待遇具体方案已公布,即日可办理。凡是缴费基数低于2013年社保下限、高于2012年上限14016元的参保人员,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内,预计将涉及约300万参保人。补缴方案:三类人群需补缴1、在职职工:需补缴范围: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3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即14016元)的缴费人员。
补缴标准: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下限2089元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3134元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5669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5669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2、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范围: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2803元缴费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4672元缴费的,应按5223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3、其他人员:需补缴范围: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补发方案:退休人员先补后发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后,也会相应地影响到上万名退休人员的待遇补发问题。他们须先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再领补发养老金。如果到2013年11月15日仍未补缴,则会影响个人账户。
对于2013年4月以后,参保单位已经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补差业务由参保职工退休前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统一补差,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对于已经转入社会化管理的,采取自愿原则,本人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原则。截至2013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补差额部分,将在2013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4年1月进行支付。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截至2013年底。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山东社会保险基数与工资挂钩 社保费会随工资上涨

昨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社保基数与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因此社保费会随着社平工资年年上涨。
社保基数与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因此社保费会随着社平工资年年上涨。职工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12;
月最低基数=上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职工、挂档人员最低缴费基数;
月最高基数=上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挂档人员缴费最高基数=上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
“了解职工社保基数,首先要明确上面三个概念。”
即“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最低基数”、“月最高基数”。
国家规定,职工应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缴费工资基数。同时,国家还明确规定,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因此,“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广义的工资,很多企业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时未将奖金、补贴等计算在内,实际是一种违法行为,降低了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同时侵害了职工社保权益。
鉴于每个职工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都不尽相同。
国家又做出规定,“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通俗的讲,就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基数的按最低基数缴纳,高于最高基数的按最高基数缴费。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2013年度全省在岗社平工资为47652元,因此,2014年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为2383元,最高基数为11913元,挂档缴费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分别为2383元、3971元。
那么,企业人员增加如何办理申报?
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加,须提供用工备案部门及就业登记部门(就业办公室或人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的《合同制工人用工备案花名册》,并填写《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表》,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以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对于新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增加手续后,缴费单位须认真核对《单位人员基本信息确认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淮安市调整社会保险基数:市区2550元 县区2400元

7月21日讯社保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近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7月1日起,我市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其中,市区(市直、清河、清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550元,其他各县(区)为240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5446元执行。
据介绍,一般而言,按照参保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基数,按比例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收入太高和较低的参保人员,则要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上限和下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次调整缴费基数下限后,和上年相比,企业参保职工每人每月将多缴纳28元,自由职业者每人每月多缴纳70元。
记者同时了解到,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49元。比起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2元,要高出317元,意味着这期间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将水涨船高。

海门市提高社会保险基数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起海门市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确定: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5446元执行,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低标准为2650元,中标准为3089元,高标准为5149元。
据介绍,这次调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80号)、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通人社规〔2015〕9号)规定确定的。最近市人社局发布了2015年度海门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问题通知。
根据市人社局的通知: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149元。从2015年8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工资按2650元执行。(下转6版) (上接1版)
已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41616元。原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要求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为10404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因医疗保险缴费未达最低缴费年限而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部分医疗保险费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216元,最高不超过41616元;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162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265元;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159元。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由职业者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而须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差额部分费用的,按每月108元执行。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养老保险规定执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强化社会保险基数稽核审计和执法监察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主要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强化社会保险基数稽核审计和执法监察;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计划;负责制定基金的统筹方案及实施办法,编制社会保险发展规划;负责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记载、做实个人账户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管理;负责社会保险待遇审核、社会化发放;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破产改制企业内退人员、退休人员托管工作,对退休人员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企业改革服务;对所属四县(市)社保业务进行指导。

淮安市调整社会保险基数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9月1日起,我市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市区(市直、清河、清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200元;其他各县区为192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4496元执行。 社保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用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一般而言,按照参保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基数,按比例每月缴纳参保费用。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下限和上限缴纳社保费用。 我市调整缴费基数下限后,企业参保职工每人每月将多缴纳16元,自由职业者每人每月多缴纳40元。 记者同时了解到,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比起201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73元,意味着这期间的退休人员养老金也将水涨船高。

江苏社会保险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确定

昨获悉,省劳动保障厅新近发布了2005社会保险年度的社会保险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据悉,我省去年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202元,各市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依照2004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2004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确定,各市市区以外的县(区)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不低于省辖市标准的85%%,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当地2004年在岗职工工资高于此标准的,按当地在岗工资执行)。今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6.90%,本期计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和此前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6.90%利率计算。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单设记载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本息,仍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淮安市调整社会保险基数市区2200元县区1920元

社保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用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一般而言,按照参保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基数,按比例每月缴纳参保费用。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9月1日起,我市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市区(市直、清河、清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200元;其他各县区为192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4496元执行。社保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用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
一般而言,按照参保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基数,按比例每月缴纳参保费用。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下限和上限缴纳社保费用。我市调整缴费基数下限后,企业参保职工每人每月将多缴纳16元,自由职业者每人每月多缴纳40元。
记者同时了解到,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比起201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73元,意味着这期间的退休人员养老金也将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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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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