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的新政策为妥善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市人力局出台了《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
适用范围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含)以上或女5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并一次性补缴养老费。
参保缴费超龄人员应自申请参保之月起向前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即180个月),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1998年1月。
历年补缴费标准及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程序超龄人员应向本人存档机构提出参保补缴费和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申请,并填写《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经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档案所在地区县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待遇计发超龄人员参保补缴费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本人存档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由存档机构向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退休核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并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
超龄人员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和养老金标准按照其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月确定。
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给人民一定的补偿,现在不仅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农村群众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农村社会保险的新政策是什么?
新农村社会保险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参保条件
根据政府颁发〔2010〕18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根据政府颁发〔2011〕15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也调整为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在“意见”中明确,在个人缴费上,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给农村人民带来了更多的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新的社会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大家或许不是特别的清楚这个问题,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养老保障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保障自己的养老生活,很多人选择了养老保险,这使得人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增加。有关部门旨在切实保护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台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保障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和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和延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跨省流动就业的,由被保险人所在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保险人出具缴费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按1998年1月1日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计算,总转移率为12%,保险缴费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计算转移率。
新政策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均可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普通外籍职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具体保险项目,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这些流动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将有明显提高。
对于按照新政申请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所需准备的材料与一般规定并无区别。”即多出一份材料,其他地方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工记录登记表》
。虽然新的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在外省城镇登记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应当缴纳社会保障。但在新政策出台前,用人单位已经为外籍员工缴纳了综合保险,目前仍处于合同期。他们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继续缴纳综合保险还是转入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要说明的是,这类人群合同到期后如果与单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新一轮合同期内应当按此次新政规定,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另外,新政实施之后,单位新进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应当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则必须按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是为社会人口提供基本保障的保险,是国家的既定政策,人们也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那么2014年上海最新的城镇保险政策是什么?
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新政策
政策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均可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符合条件的普通外来从业者可具体参保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这些外来人员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水平将得到明显提高。
外来人员按新政申请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需要准备的材料与一般规定相比差别不大,“就是多了一个材料,外地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工备案登记表
虽然新的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在外省城镇登记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应当缴纳社会保障。但在新政策出台前,用人单位已经为外籍员工缴纳了综合保险,目前仍处于合同期,他们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继续缴纳综合保险还是转入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要说明的是,这类人群合同到期后如果与单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新一轮合同期内应当按此次新政规定,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另外,新政实施之后,单位新进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应当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则必须按规定执行。
欲了解更多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新政策,请参见以下介绍。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新政策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均可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符合条件的普通外籍职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具体保险项目。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这些流动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将有明显提高。
对于按照新政策申请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所需准备的材料与一般规定相差不大。”即多出一份材料,其他地方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工记录登记表。
虽然社保新政规定,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缴纳社保。但是新政出台前用人单位已经替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保,且目前还在合同期内的,可以协商决定是继续缴纳综保还是改交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要说明的是,这类人群合同到期后如果与单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新一轮合同期内应当按此次新政规定,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另外,新政实施之后,单位新进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应当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则必须按规定执行。
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
大城镇就是俗称的城保,小城镇就是镇保,两者的缴费比例不同。
城保的缴费比例是:养老保险30%(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14%(单位12%,个人2%),失业保险3%(单位2%,个人1%),工伤和生育保险各为0.5%(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城镇保险缴费比例为25%,其中养老保险17%,医疗保险5%,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5%,即: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的新政策是什么?社会保险大家或许都一直会有关注,相关政策大家有关注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跨省流动就业的,由被保险人所在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保险人出具缴费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基金在户籍所在地征收,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国许多人会购买社会保险,当他们购买社会保险时,他们需要支付15年才能享受。辽宁新的社会保障政策有哪些规定?下面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辽宁新社保政策
辽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在每年1月份2月份左右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接着各省市再进行公布养老金上调的通知,在养老金上调通知没出来前,大家可以查看辽宁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作为参考。
辽宁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辽人社发(2017)1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参加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5、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3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6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6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元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紧落实,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17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在我国,社会保障的支付水平将逐年提高,不同的地方对社会保障有不同的规定,由于很多地方的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不同,社会保障也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