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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办事程序如何?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需不需要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呢?2007年6月30日前原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现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广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申...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所需资料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的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通存通兑个人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

(三)《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授权书》(一式两份)。

(四)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递交申报材料,保险关系部(我局三楼服务大厅)经办人员当场对资料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并打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备存,另一份交申请人签名确认后由我局备存。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相关内容介绍

一、申领程序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且当年4月至次年3月只办理本缴费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时应填报《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书、《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中国银行

个人存折复印件。

2、申请社保补贴的对象将资料交所在社区,由社区向上级就业服务机构报批,最后由区就业服务局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资料统一在每月6日前集中送市社保局。

3、被认定的补贴对象应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是按此基数缴费的,应按此标准补足。

4、市社保局在收到区就业局送来的资料,并确认被认定的补贴对象已按规定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后,于次月的20号之前将补贴资金拨入补贴对象存折上。

二、补贴标准

“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其缴费基数的12%;;“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其缴费基数的8%。

“4050”人员的年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三、补贴期限

持证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协保人员”享受补贴的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潭政发[2001]33号文件认定的协保人员,又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在享受该补贴期间,停止享受协保补贴,即两项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应该怎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也称非正规就业人员,是指诸如钟点工、个体户等没有用人单位或与用人单位间没有正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没有用人单位为他们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的保险费,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能适用正规就业职工那样的缴费制度,而是需要根据他们的特点设计出相应的特殊缴费制度。

早在;2000;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就规定,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根据各省的实践情况,国务院作出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加%,其中;8;%记人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延续了这样的缴费方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相较正规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在基本模式上没有变化,仍然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但在筹资方式上则存在区别,原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现在全部由灵活就业者自行承担,缴费费率也相应地调整为20;%,比正规就业职工的总缴费额下调了8%。而其缴纳的20%保险费中,8%仍然记人个人账户,剩余的12%归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而在缴费基数方面则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进行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并在税前列支。
  职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比例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职工承受能力确定。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缴费年限自开始缴费始,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五)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成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无缝对接

10月15日下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2014年第2次新闻通气会,发布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两大支柱实现了“无缝对接”。
据介绍,该《暂行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参加“职保”、“居保”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关于“职保”、“居保”的转移办法,具体分为“市域内转移”和“市域外转移”两种办法。其中市域内的“居保”转“职保”的方式,由原来的两种方式增至五种方式。市域内“居保”转“职保”增至五种方式新增“并账”方式不可折算缴费年限通气会上,成都市社保局副局长陈东介绍了《暂行办法》,其中市域内“居保”转“职保”方式,在原有“换算”和“补差”两种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了“并账”、“重叠处理”和“退帐”三种方式。成都市社保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李安平介绍,新增的“并账”(“合并个人账户”)方式,即将其“居保”个人缴费和按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合并为个人账户,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和‘换算’、‘补差’不同的是,市民采取‘并账’的方式将市域内‘居保’转‘职保’后,则不计此前‘居保’的缴费年限,而是为其另启一个‘职保’的个人账户,这位市民的‘职保’则得从头缴起。”李安平补充说,到了可以领取养老金时,这位市民养老金则缴费养老金和这笔个人账户组合而成。
另外,李安平介绍,“重叠处理”是市域内“居保”与“职保”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叠的情况下,采取的转移办法,“这类市民可按照前三种方式进行转移,比如选择‘换算’或‘补差’后,合并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最后一种“退帐”方式,即清退并终止“居保”,退还个人缴费;清退并终止“职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职保”转“居保”。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分别转换为“居保”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同时终止“职保”关系。市域外“职保”转本市“居保”分两步进行针对市域外的“职保”、“居保”转移,则在市域内的方式上,另有一些规定。
比如最常见的市域外“职保”转本市“居保”,《暂行办法》里规定,先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转移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然后按市域内“职保”转“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处理市域外“居保”转本市“居保”时,则是其个人账户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文件规定,在迁移户籍前提下,转移个人账户。对于成都市内“居保”转市域外“居保”,则是将其个人缴费和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合并为个人账户,然后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转移。成都市“职保”转市域外“居保”,则只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转移个人账户。此外,参加成都市“居保”人员,其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职保”的,可申请按照市域内“居保”转“职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申请清退并终止“居保”关系,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运行情况分析及建议

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从2006年的3298万元,到2013年的17315万元,净增收入14017万元,增长4.25倍;2007年至2013年年增收率分别为:36.84%、31.46%、10.79%、13.63%、52.59%、25.49%、21.07%,年均增收率为27.41%。 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从2006年的2613万元,到2013年的13355万元,净增支出10742万元,增支4.11倍;2007年至2013年年增支率分别为:21.97%、25.54%、21.49%、24.79%、23.16%、47.84%、20.91%,年均增支率为26.53%。 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从2006年的3641万元,到2013年的21157万元,净增结余17516万元,增长4.81倍;2007年至2013年年增长率分别为:36.42%、38.9%、24.81%、16.29%、39.2%、23.36%、23.03%,年均增长率为28.86%。 从以上数据对比中可以看出,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总支出、结余比2006年分别都增长4倍以上,基金总收入年均增长率略高于总支出年均增长率,多0.88个百分点,略低于基金结余年均增长率,少1.45个百分点。 图五为2006年 2013年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总支出增长情况(万元) 图六为2006年 2013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增长情况(万元)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构成及因素分析 从表(二)数据中看出,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中征缴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增长较快,所占比重较大,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稳步增长,但所占比重较小。 图七为2006年 2013年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增长情况(万元) 图八为2006年 2013年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年均构成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是构成基金总收入的主体,年均占基金总收入的66.87%。2006年 2013年,征缴收入逐年快速增加,分别为2456万元、3200万元、3860万元、4368万元、4785万元、7724万元、8830万元、11181万元;分别占当年基金总收入的74.47%、70.87%、65.06%、66.45%、64.06%、67.77%、61.74%、64.57%。基金征缴收入从2006年的2456万元,到2013年的11181万元,净增收入8725万元,增长3.55倍;2007年至2013年年增收率分别为:30.29%、20.63%、13.16%、9.5%、61.42%、14.32%、26.63%,年均增收率为25.14%。其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各年度缴费基数的调整,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工资水平的逐年提高,确保了基金征缴总量的逐年增加。2005年 2012年,吉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943元、1020元、1284元、1586元、1718元、1924元、2292元、2664元,年均增长率16.18%。2006年 2013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含个体)分别为708元、900元、1126元、1355元、1421元、1638元、1887元、1953元,年均增长率15.91%。2006年 2013年,我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分别为660元、816元、1156元、1334元、1375元、1375元、1540元、1700元,年均增长率15.17%。参保在职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年均增长率分别略低于市平工资年均增长率0.27个百分点、1.01个百分点。 二是各年度努力扩面征缴的结果,逐年将工业园区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确保了基金征缴总量的逐年增加。2006年 2013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参保人数分别为331人、515人、573人、761人、1152人、2257人、1676人、2499人,参保人数的逐年增加,导致基金征缴总量也在逐年增加。 三是政策因素所致,努力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2011】37号、38号、省人社厅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的结果,导致基金征缴总量的增加。自2010年起,我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相继将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未参保大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凡经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一次性纳入了参保范围,按政策规定进行了参保缴费,造成相应年度基金征缴总量增加较大。 四是县社保局全力抓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的结果。 2、财政补助是构成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另一个主体,年均占基金总收入的27.15%。2006年 201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逐年快速增加,分别为731万元、1157万元、1819万元、1895万元、2319万元、2836万元、4141万元、4330万元;分别占当年基金总收入的22.16%、25.64%、30.66%、28.83%、31.05%、24.88%、28.95%、25%。财政补助从2006年的731万元,到2013年的4330万元,净增补助3599万元,增长4.92倍;2007年至2013年年增加率分别为:58.28%、57.22%、4.2%、22.37%、22.29%、46.02%、4.56%,年均增收率为30.71%。快速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企业退休人员连年调待,从2005年起至今,已连续十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调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中央和地方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随着参保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每年增加补助的额度也在快速增长,年均占基金总收入的27.15%,是基金总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3、利息收入逐年稳定增长,年均占有率为3.4%,占基金总收入的比重较小。2006年 2013年,利息收入分别为90万元、104万元、176万元、244万元、160万元、485万元、616万元、827万元;分别占当年基金总收入的2.73%、2.3%、2.97%、3.71%、2.14%、4.26%、4.3%、4.78%,年均占基金总收入的3.4%,对基金总收入的增长贡献较小
。影响利息收入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当年结存的基金总量,另一个基金存款的利率。利息收入影响较大的是2010年,当年利息收入仅160万元,当年基金结存总量为10014万元比上年8611万元多1403万元,而利息反比上年少84万元,其主要原因是:财政当年将大量基金存款放在专户的活期账户上,未转作定期存款,造成当年利息收入减少较多,损失了利息收入。对此,社保局要多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系,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结余的监管,除按规定留足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费用外,其余部分应全部转作银行定期存款,尽量减少活期存量,增加利息收入。 4、转移收入也在逐年快速增长,年均占有率为2.58%,占基金总收入的比重较小。2006年 2013年,转移收入分别为21万元、52万元、78万元、66万元、205万元、352万元、715万元、978万元;分别占当年基金总收入的0.64%、1.15%、1.31%、1%、2.74%、3.09%、5%、5.65%,年均占基金总收入的2.58%,对基金总收入的增长贡献较小。这主要与跨县异地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人数有关。2006年 2013年,异地转入人数分别为:45人、74人、92人、89人、185人、310人、271人、211人。2009年以后转移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得益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出台后贯彻落实的结果,一是大量在外务工的吉水籍农民工等人员,异地就业时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吉水;二是吉水籍退役军人退伍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今后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还将会持续稳定增长,贡献也会越来越大。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构成及因素分析 从表(二)数据中看出,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中基金支出增长速度过快,所占比重较大,丧葬抚恤费支出、转移支出、上缴调剂金支出虽有所增长,但所占比重较小。 图九为2006年 2013年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年均构成情况 1、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几乎是构成基金总支出的全部,年均占基金总支出的92.77%。 图十为2006年 2013年基本养老金支出增长情况(万元) 2006年 2013年,基本养老金支出逐年快速增加,分别为2411万元、2970万元、3667万元、4500万元、5590万元、7009万元、10346万元、112394万元;分别占当年基金总支出的92.27%、93.19%、91.65%、92.57%、92.15%、93.82%、93.67%、92.8%。基本养老金支出从2006年的2411万元,到2013年的12394万元,净增支9983万元,增长4.14倍;2007年至2013年年增支率分别为:23.19%、23.47%、22.72%、24.22%、25.38%、47.61%、19.8%,年均增支率为26.63%。基金支出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十年调整基本养老金,调待年均增长率达到17%,是造成基金支出逐年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 吉水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十连调 一览表(三) 单位:人/元

周口务工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月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工作,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有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我市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特出台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让以前受身份和户籍限制参加不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参加保险。 “打破门槛限制,满足进城务工农民‘市民化’需求。”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个户籍规定,必须要有城镇户口,即是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这样,农村务工人员参保就受到了限定。今年出台的通知规定,只要你是在城市从事灵活就业和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是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者,都可以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事灵活就业和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进城务工人员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进城务工人员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城务工人员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进城务工人员如果同时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市人社局有关人员说,关于待遇的计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养老金。进城务工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退休前赴港澳台定居 可保留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有关部门对于如何处理在退休前赴港澳台及海外定居人员的基本养老关系,採取的具体做法各异。例如《重庆市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馀部分併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但《深圳经济特区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倡统一各地做法由于不同地区採取不同做法,对前往港澳台及海外定居人员造成不同待遇,引起混乱与不公,有需要针对解决。
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容许在退休前赴港澳台及海外定居的人员在原居地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他们将来选择返回内地就业,也应容许他们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继续累积计算其实际缴费年期。如果他们在符合资格情况下退休,便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们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这个原则,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作出补充规定,统一各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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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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