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最终计算出我的薪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工伤发生后的个人工资计算的。而本人工资,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当职工遭受工伤时,上述三项补贴的计算标准完全没有问题,按照按月支付的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职工的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如何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案例都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而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按照本单位参加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
但事实上,即使未办理工伤保险,其缴费工资也是可以确定的。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所以,在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缴费基数作为月缴费工资来计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基准工资的,只要不超过基准工资的上限,以实际支付的工资为主要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