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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商业理财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从理论上讲,商业理财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登记的总公司名称和住所,但在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支公司不为同地的情况下,通常记载有“出单权限”的分支机构名称和住所,其形式为XX商业理财保险公司XX分公司XX支公司及所在地地址。商业理财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通常由商业理财保险人事先印制在保单上。
  投保人、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商业理财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单上投保人、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应当与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致;其住所应当是常住地。值得注意的是:以死亡为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条件、以他体和寿命投保的商业理财保险,被商业理财保险人的名称应当由其亲笔填写;受益人的名称,原则上也应当由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亲笔填写,投保人填写时应当有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同意的依据。
  名称和住所条款的法律意义
  明确记载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是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履行的必要保证。商业理财保险人据此联系投保方,进行通知、催告、理赔等;投保人等据此联系商业理财保险人,以履行危险增加通知、出险通知等义务。此外,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发生商业理财保险诉讼时,该记载还关系到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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