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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关于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商业理财保险法》未作任何规定,规范其行为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保监会制定的《商业理财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根据该管理规定,商业理财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商业理财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商业理财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是重要的商业理财保险中介人,对维护商业理财保险市场的合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是具有特殊资质的法人组织。其特殊资质主要表现在专门技术上,如商业理财保险标的之查勘、鉴定及估价;事故现场的查勘、损失鉴定、事故原因分析、赔偿的理算与洽商等。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通常称为商业理财保险公估行或商业理财保险公估公司。
(2)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的权力能力,由两方面组成:其是商业理财保险公估组织须经过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的法定程序,取得《经营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公估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商业理财保险。其二是商业理财保险公估公司中从事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业务的员工,须参加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统考试并合格,取得《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公估资格证书》)。自然人取得《公估资格证书》后,须成为商业理财保险公估公司的员工,由商业理财保险公估公司向其核发《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方为取得行为能力。从市场准人的角度看,商业理财保险公估市场,不允许市场主体自由进出,经营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业务,必须得到商业理财保险主管部门许可。
(3)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地位超然。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独立于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其不能基于方当事人利益(尤其是委托付费方)进行公估,而应当以商业理财保险法律和公估合同为依据,运用专业技术和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公估业务,维护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因过失给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或者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承担赔偿责任。
(5)商业理财保险公估证明的法律性质。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须对其出具的公估证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商业理财保险公估证明并非裁决书,也不同于司法公证,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商业理财保险当事人可以以公估证明为依据,确定赔付金额;也可以对其提出异议,要求另行公估。法院可以将公估证明作为判案根据,亦可以重新进行调查,对公估证明不予采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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