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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缴费总费率比例由2%降低至1.5%。 其中,单位缴费由1.3%降低至1%,个人缴费由0.7%降低至0.5%。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据测算,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两年共为企业减轻缴费负担约11.2亿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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