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人社局发布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总体待遇较以往“不降反升”。 新政针对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今年4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与本市户籍职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本市生育保险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对女职工而言,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有所提升。 新政明确,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满12个月或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此外,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据悉,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无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携相关材料,到就近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原来的计发规则和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