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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委托他人签发的保险单有效吗?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1987年8月,某县保险公司聘请该县某厂工人胡立为保险代办员,与其订立了代办保险的合同,合同规定:胡立代理保险公司承保简易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向胡立提供保险单、保险证、收费凭证等有关单证,胡立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条件对要求参加保险的人进行审查,对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可签发保险证予以承保,并负责每月收取保险费。胡立收到保险费后应在10天内转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实收保险费的4%向胡立支付代理手续费。
简易人身保险在当地很受欢迎,胡立仅用2个月就签发了3000多张保险证。由于保险费需每月收取一次,胡立感到工作量很大,于1987年10月请同厂工人赵明帮其做收取保险费的工作。1987年12月,王某找到胡立,要求投保简易人身保险,胡立当时忙于其他事务,让赵明办理承保事宜。赵明让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后,未加审查就签发了保险证。保险证上盖有保险公司的公章,赵明在经办人处盖上了自己的私章。王某投保简易人身险6份,保险期限30年,保险金额共计2400元。
1988年6月,王某因病死亡。王某之妻到保险公司申请领取2400元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签发保险证的人不是保险公司聘请的保险代办员,所以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其所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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