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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自始无效?在什么情况下效力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订立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情况发生时,人身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①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没有可保利益。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死亡或残废没有经济利害关系。
②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被保险人明确反对订立保险合同。但团体投保时,一个或若干个被保险人反对订立保险合同,该合同对这部分被保险人无效,但对其他被保险人仍有效。
④保险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如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消灭。合同终止的情况有:
①保险期限内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限结束而终止。
②保险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保险金义务而终止,即当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③投保人提出退保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包括投保人明确提出退保领取退保金;投保人申请保单贷款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数额;投保人停缴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以保单积存的责任准备金自动垫缴保险费,责任准备金使用完毕时,合同效力终止。
④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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