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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单位负责没办保险部分

1月16日,记者从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修改后的《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下发,新政将于2月1日起施行,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据介绍,修改后的《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扩大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范围,将原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主体,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还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项目支出。将工伤预防费、住院伙食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扩大职工权益范围。
《办法》首次明确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内容的修改,首次明确了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如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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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工伤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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