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施办法

医疗保险可在全省"漫游"的消息让许多参保者感到方便了,但参保者异地看病咋结算却一直在大家的期待中。
24日,这一问题有了答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的待遇标准为(一)经本人提出申请,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在省内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达一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在省内安置地就医以及省内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按照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享受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省外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人员(以下称省外异地安置人员)在省外安置地就医,按照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的办法执行;无双方协商办法和在省外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结算方式是(一)在省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在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和在省内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其住院基本信息及费用明细录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出院时与病人直接结算,只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为垫付,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省内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将异地就医结算汇总表、票据原件等一同邮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支付给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在省外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省外异地安置人员在省外安置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办法进行结算;无双方协商办法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取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进行结算。
(四)在省外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经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就医地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省内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就医,按就医地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冒名顶替、挂床、分解住院以及超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因定点医疗机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院承担。结算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分步实施,省内异地安置人员2010年在省内实行就地就医结算,其他参保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省内实行就地就医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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