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养老保险10月起实施新办法

9月8日,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出台,其中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跨市转移可转资金据了解,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于《实施办法》。
依据此前的规定,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这次在《实施办法》中规定,省内跨市流动的,要转移资金。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此举有利于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负担,促进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其他规定原则上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看清待遇领取地对于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的待遇领取地,分两种情况分别作了规定一是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二是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农民工受益颇多根据要求,农民工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养老保险待遇。这将有利于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采访了解到,为了保证农民工退休后的待遇问题,根据国家1月份实行的养老保险转移办法,不允许农民工退保。
同时,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而新的办法解决了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影响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特别是维护了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据了解,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已开始施行,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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