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5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据悉,从5月1日起,我市全面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将平均降低9%。
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降低根据《通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将降低(见表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在原基础上翻一番,由原来的2.6万元调整到5.2万元。另外,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将平均降低9%。(见表二)特殊慢性病补贴增加5个病种据了解,2007年我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对高血压病合并症(3级,合并心、脑、肾、主动脉或视网膜病变之一者),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引起)等8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给予医疗费补贴。
根据我市慢性病发病率和当前统筹基金支付能力,《通知》又将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期)共5个病种增加为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的病种,享受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给予450元到600元不等的门诊补贴。
住院起付标准变动情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现行标准240元300元600元900元新标准200元240元480元720元个人自付比例变动情况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现行标准0.5万元到1万元之间在职职工14%,退休职工11%1万元到2.6万元之间在职职工16%,退休职工13%2.6万元到15万元之间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均为15%新标准0.5万元到1万元之间在职职工12%,退休职工9%1万元到5.2万元之间在职职工14%,退休职工11%5.2万元到15万元之间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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