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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之承诺
  承诺也称接受提议,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要约的人可称为承诺人,承诺人一定是受约人,但受约人不一定是承诺人。承诺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有订立合同代理权的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4)承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
  意外险合同一般由意外险人予以承诺,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约后,意外险人首先应审查意外险标的是否符合投保要求,主要是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而投保人应如实回答;其次,应审核要约是否符合该意外险条款的内容,是否有特别约定内容;再次,应约定缴纳意外险费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等;最后,作出承保承诺,意外险合同成立。
  意外险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有一个协商的过程。如果要约人对受约人提出要约,受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提出修改或需附带一些条件,这时受约人的行为就被认为是提出新的要约,原要约人和受约人的法律地位互换:原要约人成为新的受约人,而原受约人成为新的要约人。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反复多次地进行,只要有新的意见提出,就可以视为新要约,但承诺只有一次,一经承诺,合同便告成立。也就是说,要约是可以变的,它是合同双方协商过程的体现,而承诺是结果,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一般是不能变动的。若要求变更,须符合法定程序。
  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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