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与救灾在业务性质和经办主体的区别

1.业务性质的区别  财产保险业务是商业性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并在双方自愿成交的条件下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开办财产保险业务的直接目的是为其投资者赢取尽可能丰厚的利润,从而是一种纯粹的企业行为;而政府救灾却是政府依据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的灾害补偿性工作,其目的在于帮助遭灾的社会成员度过生存危机期,以安定灾区社会秩序,从而完全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和一种政府行为。可见,财产保险与政府救灾虽然客观上都可以为遭灾的社会成员提供经济上的补偿,但两者的性质与直接目的却是不同的。  2.经办主体的区别  财产保险业务的经办主体是依照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工商部门审批的各类财产保险公司,它由投资者集股成立,并接受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与监督。因此,财产保险业务的经办主体纯粹是与工商企业性质一致的保险企业,他们承担着向政府财政纳税的义务;而经办救灾业务的主体却是政府救灾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他们直接接受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承担着政府救济灾民的职责,从而是政府机构序列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经办主体的差异及其与政府财政的不同的关系,进一步表明了财产保险与政府救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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