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很多人都参加了全民医疗保险,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知道基本的社会医疗保险结算程序,特别是基本社会医疗保险的特殊疾病的结算程序。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一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将在每月10日的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基础上进行月度和年终账户的基础。上个月,医疗保险机构预分配了住院总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被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被保险人应当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采购,并直接核算医疗费用并立即结算。
急诊结算: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由本市的急诊医疗机构和外国医疗机构处理。预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支付。急诊治疗后,医疗保险机构使用病历、检查、实验室报表、发票和详细医疗费用清单。
异地人员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转诊转院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转诊医院转诊后,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支付。医疗保险结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将向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批准表、病历证明、处方和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