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健康保险,注意“既往病史”

保险理赔时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的问题之一,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具体的理赔案例,整体来看在静安区法院的保险索赔中,申请人是当事人或损失少的一方。原因是,许多被保险人在生命健康保险忽略了以前的合同内容。他们在保险业务员孜孜不倦的鼓动中,以为交了钱就等于买了保险,而对如何正确填写既往病史掉以轻心;而保险业务员的收入基本依靠客户保险费的提成,卖掉一份保险就多一份收入,他们只想做成生意,而不去告知投保人误填错写既往病史存在的法律后果。

保险索赔案件反映了超过半数的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没有正确、正确地完成既往病史。索赔后,保险公司发现了保险之前的疾病并被击败了。法官告诫被保险人。为了防止保险欺诈,生命健康保险合同规定了不告知既往病史的条款,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不主张索赔。只要隐瞒病史的情况确凿,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负保险金的责任。所以,投保人不要盲从保险业务员,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谨慎从事,当心吃了既往病史的亏。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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