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买了汽车保险后,发生了一则小小的意外事故,那就是她的汽车撞坏了一辆电动车。由于事故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交警报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郭女士说,她相信保险公司已经脱离了危险并检查了价格,因此拒绝支付是不合理的。
1月7日,郭女士于1月19日上午在长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汽车保险,车上刮起了一辆电动车,刮掉了电动车的电池。
郭说她下午没有向保险公司报到,但没有向交警报告。保险公司派了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去调查损失,700元后,只同意支付70%。电池车的所有者认为,700元是不够的更换电池,这需要重新评估电池价格。后来保险公司称事发时我没有报警,一分钱也不赔。我向保险公司报案时,已经说了没有现场,也未报警。如果按照规定不报警不能赔付,工作人员还来找我干吗?她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由于交强险和车船税无法退,保险公司只将约3800元的商业险退还了3500多元,扣除投保后至事故发生前这段时间的费用。
处理此事的王先生是一家保险公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到现场查勘。他说,他核价之后,长安保险才告诉他,郭女士必须提供警方的证明。最终拒绝赔付,是因为郭女士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并非郭女士要求重新核价。
多年从事汽车保险理赔工作的张先生说,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没有第一现场的会影响索赔。没有第一现场是指驾驶员在未向保险公司或交警报案前,擅自挪动了车辆。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刻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材料,即使保险公司未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保险公司也要全部赔偿损失;不能提供交警证明,而能提供派出所证明的被保险车辆,可获得70%的赔偿。
律师说,保险公司赔偿了损失,但损失的核价工作也由保险公司完成。这简化了赔偿程序,但核价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很容易受到质疑,当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有差异时,最好进行谈判。如果协商不成,投保人可以通过消协、保监会和诉讼三种渠道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