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学生健康权的案件。受伤的学生不仅得到保险赔偿,而且法院还支持受伤学生的父母起诉侵权。
小名,是一个小男孩的名字,而且是一个小学学前班的男孩,不小心撞倒了小花,一个同班女生,在课间休息时下楼,导致他的右手骨折。为此,小花花了2300元住院费。
这个中心的中小学都是投保了生命的学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了小花2300元。但是当小花的父母拿到保险金后,他们认为她女儿的伤害是小名的过错造成的。虽然保险公司已经付了钱,小名仍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们要求小名之父母赔偿其女儿医疗费2300元。
小名之父母则认为,小花的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再赔偿没有道理;如果他们赔小花医疗费,保险公司又向他们追偿付给小花的保险金,小花就会获双重赔偿。所以,小名的父母亲便以小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无奈之下,小花之父母代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2300元。但令小名父母意想不到的是:法院支持小花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也没有向他们追偿付给小花的保险金。
法理评析:本案中,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是因为投保行为与保险公司之间构成保险合同关系;而小名父母需要赔偿的是因小名不慎推倒小花的行为所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这两种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没有规定这一方赔偿了另一方就可以免责不予赔偿。因此,小花获得双重赔偿是合法的。
对于以上案件中的情况,我们一起来看看涉及到了保险法的哪些规定?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向小花赔付保险金额后,没有权利再向侵害人小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