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也是现在社会上一个重要的基本保险的类型,我们一起来关于这个保险大家有什么疑问。问:我有一朋友,5个月前生完小孩,这两天刚拿到社保局开出的一张支票,支票中包括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但现在朋友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其将生育津贴返还公司(否则将从其下月工资中扣回),理由是产假期间(四个月)公司已经支付她工资。
这个要求合理吗?我朋友有合法依据接受公司工资而不退还产假津贴吗?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吧,答: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504第5条规定,女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产假津贴是应该怎么支付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产假期间的产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的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据此,生育津贴带有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双重属性。
用人单位怎么缴纳生育保险呢?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必另行缴纳;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按产假津贴标准支付劳动者分娩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要求以生育津贴抵补已经支付的工资,是完全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