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很显然,寿险受到许多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很少有人真正了解寿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由于条款的复杂性,很少有投保人会详细分析和阅读。保险专家指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条款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过去,保险条款中隐藏了许多重要信息。以下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是有利于保险人的规定。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的,只能据此在两年内拒绝缴纳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抗辩期超过两年的,权利丧失。

2、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3、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4、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5、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6、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7、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当然,完整的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绝不仅仅是上述的简单条款,而且是上述的共同条款。如果你想知道更详细的信息,请在申请保险前仔细阅读人寿保险合同,然后决定是否申请保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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