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都是非常有限的,据小编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就是只有住院或门诊的慢性病患者才能报销医疗费用。随着国家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可以全面开展。今后,门诊和药品采购均可得到补偿,以进一步解决公民医疗困难的问题。
据报道,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即最小的行政区级医疗机构,包括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综合医疗为门诊部提供保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独设立药事服务费,不再执行合并的原项目收费标准。而这些一般诊疗费,今后均可用市民的医保基金来支付。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总费用暂定为每次10元(参照医嘱)。综合治理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诊疗总费用暂定为6元/次。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8元,个人负担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5元,个人负担1元。
全额支付后,被保险居民可享受多项门诊协调治疗。具体而言:不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同,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报告60%,一类定点医疗机构报告50%,两类定点医疗机构报告40%;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