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内不转资金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而参保人员仅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户要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要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出生时间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两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12%的单位缴费也一起转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小部分留给转出地,可以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那么我省具体怎样转移呢?省辖市内不转资金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跨省或跨省辖市,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三种情况计算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河南省范围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要分三种情况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则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相关解读假设某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1000元,那么参保人可以转移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每个月为1000×12%=120元。
另外,综合各地情况,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我省采取了分时段计算的方法。
曾在多地打工如何领养老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在多个地方打工,最后在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个很头疼的事情。按照国家的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时,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缴费满10年的限制。
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多地打工领养老金要看情况按照这些原则,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最后待遇领取地应为河南省的,区别情况确定其具体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将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户籍在郑州市金水区,但基本养老关系不在,那就要把关系和资金归集到金水区,而不是在郑州市本级。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在河南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解读针对第三类情况,王曙辉举例说,湖北籍打工者老胡,30岁到42岁之间在河南省参保,达到12年,然后到北京打工7年,49岁之后再到山东,5年后54岁时,又到上海打工,建立的临时账户,基本关系在山东,户籍在湖北,但只有在河南待了10年以上,按照从长原则,要回到河南领取养老待遇。而参保人员仅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从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获悉,截止目前,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300多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680万人,覆盖面达到63.5%。据了解,2009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又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河南省结合实际,作出了将两项制度合并运行的科学决策,三年来,全省共有101个县(市、区)纳入了国家试点范围,其中,郑州、洛阳、新乡、鹤壁、济源、信阳等6个省辖市在国家实施试点的基础上、在试点范围内率先实现了全覆盖。
河南省长郭庚茂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2年要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作为一项重大惠民工程,此举标志着河南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由过去的“养儿防老”步入到了社会养老的新阶段。据初步测算,制度全覆盖后,全省受惠人口将达到7000万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的60岁以上老人将达到1200多万人。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河南省将大力推行社保“一卡通”,通过信息化建设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信息,实现对参保人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政策。根据国家及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灵活就业人员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据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号。个人账号资金每年按照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息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号中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去世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号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同时还将按照规定为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据悉,自2007年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省养老保险基金对各省辖市合计补助769.5亿元。目前河南省人口平均寿命为75岁左右,照此计算,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加上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实际享受的待遇已远远高于个人累计缴费。
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据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号;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的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据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号。个人账号资金每年按照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息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号中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去世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号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同时还将按照规定为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据悉,自2007年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省养老保险基金对各省辖市合计补助769.5亿元。目前河南省人口平均寿命为75岁左右,照此计算,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加上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实际享受的待遇已远远高于个人累计缴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及河南省相关规定,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灵活就业人员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据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照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去世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同时还将按照规定为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据悉,自2007年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省养老保险基金对各省辖市合计补助769.5亿元。目前我省人口平均寿命为75岁左右,照此计算,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加上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实际享受的待遇已远远高于个人累计缴费。
截至去年底,鹤壁市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5.3万。这是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据了解,去年全市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到11.91万人,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5.3万,征缴养老保险费3.34亿元,完成年目标的155%,争取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近1.9亿元,创近年来最高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提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155元,人均提高145元,增幅14.4%。全市共按时足额为近3.45万名企业离退休职工累计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及丧葬抚恤金4.78亿元。
截至去年底,鹤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达到21.4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37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4.4万人,征缴医疗保险费8795万元、工伤保险费670万元、生育保险费569万元,争取上级医疗保险补助资金5635万元,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为全市1.4万余名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8家困难企业160名退休人员参加了医疗保险。
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45万人,全市登记失业人数4901人,登记率控制在3.9%以内,征缴失业保险费54.5亿元,完成年目标的272.51%,争取上级失业保险补助资金952万元,创历史新高。
1月15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作为全国8个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省份之一,目前我省做实账户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拨付我省的第一批补助资金9亿元已经到位,做实账户工作全面启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义庆说,当前我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做实个人账户。他介绍说,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办法,参保企业和职工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都进入了社会统筹,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中按比例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只是作为记账凭证,账户一直是空账运行。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养老保险没有历史积累,而当前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确保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致使个人账户形成空账。
据统计,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累计已达7000亿元,而且每年以上千亿元的规模递增。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如果个人账户空账持续下去,不仅会影响到退休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也会危害到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刘义庆说,做实个人账户,就是今后将个人缴的钱全部放到个人账户,不拿出来给别人用。做实后,如果保险基金出现缺口也由财政来补,不再动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每做实一个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75个百分点,地方负担0.25个百分点。
据了解,目前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已达762.39万人。根据我省的《实施方案》,将2006年1月1日作为“新老划断”的时间点。这一天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这一天以前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逐步做实;这一天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养老保险不仅能国内 漫游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之间也可自由互转接续,且不影响个人的养老待遇。7月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出台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的具体办法。 由 机关 到企业,个人缴费随人走 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职工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从进入企业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
另一种是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与上述情况不同的是,职工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全部个人缴费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不转移。 公务员跳槽到企业,发一次性补贴 河南省规定,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工作,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 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 在机关工作年限 0.3% 120个月。
由企业到 机关 ,按 机关 政策发退休金 职工由企业,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也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政策计发退休金。已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政策计发的退休金。
另一种是职工由企业流动到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原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账户信息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其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缴费记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不转移。
开除公职者,以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待遇 曾经被判刑或开除公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受处分前未参保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以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受处分前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将其受处分前的全部个人缴费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