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消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近日公布。决定要求,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决定明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养老金余额可继承意味着什么?
对于继承养老金余额一事,乐观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个人养老保险是你个人账户的钱,是你自己的钱,不但你可以花,而且你还可以留给子女,所以这个钱无论缴多少都是你的。如果这个个人账户,最后积累到一定程度,本身有一个收益。
不过,也有观点指出,可以继承养老金余额看起来很惠民,但按照个人社保账户的发放来看,能留下余款给后代继承的可能性不大,目前社保基金发放男女不同,女性55岁退休后发放170个月,男性60岁退休后发放139个月,也就是说,女性69岁,男性72岁,其账户上的养老金就发完了,只有在这个年龄之前去世的才会给子女留下养老金遗产。而且这些余额还存在“贬值”的风险。
山西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增长为2.35% 。
3月22日,省劳动保障厅公布去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随着记账利率的调整,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将可能增加。 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我省在岗职工去年平均工资为18300元,较上年提高2655元。
我省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将以18300元为依据。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镇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我省确定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年记账利率为2.35%,(月记账利率为1.96‰),较上年有所提高。为让广大参保人员了解自己养老保险账户内金额多少,从现在起至7月底,我省将采取多种形式把个人账户对账单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
记者邓新建记者今天从广东省社保局获悉,今年上半年,参加该省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80万参保人只要到银行按月打印“专用折”,自己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就一清二楚了。据悉,广东省在全国率先推出银行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在下半年逐步向全省推广。为被老百姓称作“养命钱”的养老保险配备的“专用折”,是用于查询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变动情况的专门对账折,完整记录了账户的基金累计及缴费明细。
广东省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参保人手持“专用折”,可在省内(暂不含深圳)对应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及全省范围内对应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网点的自助终端机或ATM系统上,随时查询、按月补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实现“人手一本专用折、个账信息随时知”。
记者了解到,“专用折”改变了以往只能通过年度对账单一年一对的方式,实现了其月度对账功能,便于参保人对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监督。
据介绍,广东省社保局目前正在开展对参保人实际缴费信息的核对工作,将于5月25日前完成核对和签名确认工作。参保人缴费信息经签名确认后,将及时制发“专用折”,由单位发给参保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会上就“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的提问。他在谈到养老金问题时表示,辽宁省借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政策是根据辽宁省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采取的一个特殊政策。
胡晓义说,因为辽宁省作为一个省级行政区,在计划经济时期,聚集了大量的城镇人口,现在也是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所以既要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又要保证现在的当期发放,在资金平衡上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辽宁省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暂从做实个人账户中借款,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按每年度个人账户运营收益率计息。我现在还没有听到其他的地区提出这样的需求,所以也不存在这种借支政策是否向其他地区扩展的问题。
至于你问的已经做实的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运营问题,现在还是保持平稳的态势。中央补助的部分继续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运营,属于个人缴费划转部分由各相关省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6月11日,太原市民王先生咨询本报称。
他的父亲因病去世,王先生是法定继承人,他想知道自己能否继承父亲的养老保险账户余额?记者从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了解到,参保职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或其缴费个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向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6月11日,太原市民王先生咨询本报称,他的父亲因病去世,王先生是法定继承人,他想知道自己能否继承父亲的养老保险账户余额?记者从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了解到,参保职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或其缴费个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向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申请,填报《太原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结算表》。
同时需提供继承人的书面申请、继承人应出具公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指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警属、街道、乡镇等一级组织的证明)、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失踪人员应出示司法机关的失踪告示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经办机构受理后,审核确定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深圳市已启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记账利率:2011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计息利率按加权平均年存款利率测算,确定2011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综合利率为3.28%。按年利率3.28%折算成月复利率为2.693%。
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深圳市2011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自2月10日起划入个人账户。自2月10日起至深圳市按规定启用下一年度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前,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月复利率2.693%。
记者从上海发布获悉,2015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2.7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息按自然年度结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通知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月29日消息:记者从上海发布获悉,2015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2.7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息按自然年度结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二次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前瞻性规定称,将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昨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提交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对经济性裁员、竞业限制人员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严规经济性裁员
二审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有关专家指出,这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二审草案还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草案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草案规定,裁减人员时四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此外,二审稿还对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作出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草案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力求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因此竞业限制的人员确定在高端的劳动者身上。
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受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新草案对原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如果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为签订劳动合同定出一个期限主要是保证这个制度的实施,因为在现实中有些企业虽然承诺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常常拖好几个月甚至好几年的时间。
试用期和合同期限挂钩
试用期也是在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此次提请修改的文本改变了上一稿中根据岗位来划分试用期,而是采取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的做法。
此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此稿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依据时间而不再依据岗位来划定试用期长短,主要是考虑到岗位不太好进行区分,会带来操作层面的困难,这次改变提高了操作层面的可行性。”常凯说。
针对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问题,二审稿中建议鼓励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并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赔偿劳动者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