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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更多有关如何支付生育保险的信息,请参见下面的介绍。

问:我的社会保障自1998年至1999年已暂停一年,我想今年再付一次。社保方面说我要交5W以上的钱,所以我把前一个作废了,今年又开始交了。月底工资条下来有一项生育险扣掉1176元,这个事怎么回事?财务科说养老、医疗可以不补交,这个必须补交。有这么回事吗?交了以后有什么政策?

答: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在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及时提供的社会保险制度。

各国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保障水平不同。发达国家保护范围广,治疗水平高,在不发达国家,治疗水平相对较低。但一般而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是产假。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按照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的要求,产假至少为12周。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又提出,妇女有权享受时间不少于14周的产假。多数国家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视,一些国家的产假有延长的趋势。

二是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

三是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是指医院、执业医师或者助产士为怀孕、分娩、产后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必要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孕期到分娩期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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