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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

人社局称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两大条件是什么呢?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昨儿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
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据昨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案例一 某男,双休日下午四点半离开公司时,在公司门口发生意外,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查,当天该男子并非因为加班而去单位,而是跟同事相约打牌,打完牌之后离开公司去吃饭。就此,尽管其是在离开公司途中发生意外,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故不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二 某高尔夫球场经理,在冬季歇业期间,去高尔夫球场,之后开车撞上大树。其表示尽管处于歇业期间,但是为了跟人谈合作之事方去球场,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调查,其去球场并非工作原因,同时当时确为球场歇业期,也无法提供与人洽谈合作事宜的相关证据,故不予认定工伤。后经过法院的两审,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放学途中遭遇意外投保人怎么赔付,途中意外投保相关知识

福州鼓楼区法院近日就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福州市第一中学的学生在上学途中意外受伤,向受害方索赔后仍能得到保险赔偿。

2005年9月,福州一所中学与福州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附加医疗保险合同”。保险费是每名学生38元。保险期间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郭某是这所学校的学生。他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2005年12月8日下午,郭某放学后乘车回家,在车上与乘客罗某发生争执。郭某在车站下车,罗某跟着他打了郭某一拳,郭某左胫骨和腓骨下部粉碎性骨折。郭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3万元。郭某从加害人罗某处获得全部医疗费赔偿。

2006年12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理赔款。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约定,若医疗费可以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则该补偿费应在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案中,郭某已经获得足额补偿,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经审理,鼓楼区法院认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取得被保险人的赔偿后,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理赔款1.5万元。

放学途中遭遇意外投保人怎么赔付,了解途中意外投保相关知识

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关于保险案例争议大的事件,福州鼓楼区法院近日就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福州市第一中学的学生在上学途中意外受伤,向受害方索赔后仍能得到保险赔偿。

2005年9月,福州一所中学与福州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附加医疗保险合同”。保险费是每名学生38元。保险期间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郭某是这所学校的学生。他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2005年12月8日下午,郭某放学后乘车回家,在车上与乘客罗某发生争执。郭某在车站下车,罗某跟着他打了郭某一拳,郭某左胫骨和腓骨下部粉碎性骨折。郭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3万元。郭某从加害人罗某处获得全部医疗费赔偿。

2006年12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理赔款。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约定,若医疗费可以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则该补偿费应在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案中,郭某已经获得足额补偿,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经审理,鼓楼区法院认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取得被保险人的赔偿后,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理赔款1.5万元。

教师返校途中身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约赔偿

教师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因学校为教师投保了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家属并非被保险人拒绝。12日小编从金乡法院获悉,因学校同意死者家属索赔并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2万元。2012年6月22日清晨,金乡某学校教师从滨州探亲返回学校上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身亡。因学校曾为全体教师投保了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学校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索赔。2012年8月28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教师死亡发生在端午假假期,属于非正常上下班途中,同时学校也未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随后,教师家属向金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约支付保险金32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教师家属不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向被告请求保险金,且根据保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原告也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同时,2012年6月22日、23日、24日为端午假期,车祸发生于22日属于非正常上下班途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因该校组织全体教职工前往外地学习,报请金乡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将端午节放假时间调整为2012年6月17日至6月21日。22日清晨,该教师从滨州探亲返回学校,属于上班途中,符合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理赔事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虽然教师亲属并非涉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教师在其返校上班途中因车祸死亡,家属并未从学校获得赔偿。学校作为涉案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意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不再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审法官告诉小编,基于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依照合约赔付教师家属32元保险金。

厦门一小偷大白天偷走保险箱途中还与失主邻居寒暄

前天下午,一名身材单薄的男子进入思明区美仁前社118号5楼一公寓盗窃,竟然把100多斤重的保险柜搬下楼,还公然在人来人往的马路上推着走!逃离现场时,小偷还停下来吃桃子;盗窃期间,他也吃了一根香蕉。这个小偷可真是又大胆又贪吃!第1幕小偷在门口放把雨伞美仁前社118号楼是栋老旧公寓,所在小区是开放式的,出入很“自由”。
7月12日上午,范先生一家人出去“拜拜”,下午又去岛外办事。这段时间,一个小偷就盯上他们家了。当天下午2点多,小偷撬了5楼范先生家的屋门。当时尚不知情的邻居发现,范先生家门口放了一把雨伞。“雨伞应该是小偷故意放的,有人上门发现雨伞,可能会问几句,发出声响,他好有一个预警和反应的时间。”事后范先生猜测。小偷入室后,在衣柜、抽屉、床铺等处乱翻一通,搜到了一对金耳环、一部旧手机、一台平板电脑和一台手提电脑等物。这样的“收获”已算颇多,但是,这个小偷很贪心,盯上了卧室里的一个保险柜。第2幕搬下保险柜后吃水果保险柜是方形的,底部安有轮子,但有半米多高,重达100多斤。当初把保险柜搬来这里时,范先生请了两个汉子帮忙,才把这个“重家伙”搬上楼。有目击者指认说,这个25岁左右的小偷身高近1.7米,长得很瘦,尖嘴猴腮的样子。可是,小偷竟然把这个保险柜从5楼搬到楼下,而后推着走向通往禾祥西路的巷子,其间途经巷子口一处一楼高的阶梯,可想而知又费很大的劲。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下了阶梯后,小偷还停下来休息了一小会儿。
有目击者看到,小偷嘴里咬着一个桃子,从容吃完后,他把桃核吐在地上,之后才往禾祥西路走去。“桃子是我家的!今天我打扫时才发现,垃圾桶里多了香蕉皮。我没买香蕉,这是他自己带过来吃的。”范先生的妻子指出,小偷吃桃子,可能是在伪装,让大家觉得他就是本小区的人,在辛苦搬家。范先生说,当时,其实有不少居民都注意到有异样,不过大家都没有确定是小偷。楼下4楼一邻居家里有养狗,小偷竟然主动与邻居寒暄,询问狗会不会咬人,邻居笑了笑说不会咬人。就这样,他成功地消除了邻居对他的警惕。第3幕马路上推着保险柜走附近监控显示,12日下午3:40左右,小偷出了巷子来到禾祥西路太湖新城站路段。小偷弯着身,推着保险柜,上面盖着一条床单。虽然柜子底部有轮子,但看起来他推得很费劲。小偷背上还有一个黑色背包,应是装了偷来的电脑等物。
该路段一个店铺老板看到,其间背包的带子断了,小偷就把背包放在保险柜上,在人来人往的人行道上,继续推着走。过了数分钟,小偷推着保险柜过了禾祥西路与白鹭洲路路口的斑马线,往白鹭洲方向走去,然后消失在监控中。在外人看起来,这个推着重物的瘦小男子挺辛苦的,但当时谁能想到,他是一个小偷!据介绍,保险柜里有5件贵重首饰和公司公章,损失数万元。最让范先生郁闷的是,电脑里很多重要资料可能无法找回来。目前,思明警方已介入侦查此案。范先生说,小偷吐出的桃核也成为了证物之一。

济宁金乡某校教师返校途中身亡家属索赔32万元的保险金

教师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因学校为教师投保了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家属并非被保险人拒绝。12日记者从金乡法院获悉,因学校同意死者家属索赔并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2万元。
教师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因学校为教师投保了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家属并非被保险人拒绝。12日记者从金乡法院获悉,因学校同意死者家属索赔并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2万元。教师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因学校为教师投保了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家属并非被保险人拒绝。12日记者从金乡法院获悉,因学校同意死者家属索赔并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2万元。
2012年6月22日清晨,金乡某学校教师从滨州探亲返回学校上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身亡。因学校曾为全体教师投保了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学校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索赔。2012年8月28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教师死亡发生在端午假假期,属于非正常上下班途中,同时学校也未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随后,教师家属向金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约支付保险金32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教师家属不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向被告请求保险金,且根据保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原告也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同时,2012年6月22日、23日、24日为端午假期,车祸发生于22日属于非正常上下班途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因该校组织全体教职工前往外地学习,报请金乡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将端午节放假时间调整为2012年6月17日至6月21日。22日清晨,该教师从滨州探亲返回学校,属于上班途中,符合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理赔事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虽然教师亲属并非涉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教师在其返校上班途中因车祸死亡,家属并未从学校获得赔偿。学校作为涉案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意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不再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审法官介绍说,基于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依照合约赔付教师家属32万元保险金。

行驶途中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赔付了四万元

行驶途中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赔付四万元市民李某驾车途中车辆发动机出现异常,经保险公司定损认定,车辆发动机油底壳、发动机底盘护板等损坏。4S店技术人员在维修时发现,发动机损坏已经没有维修价值,应更换发动机总成。
于是,车主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却认为车主的要求属于“扩大损失”,不予理赔。
12月3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车主不存在过错,保险公司赔付车主李某车辆维修费等共计4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的底盘与路面发生刮擦,车主李某在不具有专业车辆修理知识的情况下,既未充分认识到,也无法准确查勘此次底盘刮擦已造成保险事故,因此李某在没有准确判断事故程度方面并无过错,即车主李某不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
李某的车辆在与路面发生刮擦后,其仅继续驾车行驶约1000米,继续行驶的行为并未持续过久,从车辆刮擦到停止驾驶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应属损坏原因到损坏结果发生的正常过程,不应被视为两次损失。据此,李某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货物途中被盗损失 物流公司应起诉保险公司

“既然扣了保险费,那么被盗的损失不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吗?”2012年9月3日,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二人抗辩说,本案被盗货物已买了保险。
承运途中货物被盗,托运的物流公司认为,货物被盗不属协议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损失应由承运车主承担;而车主认为,损失不该由自己承担。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承运车主全额赔偿,车主不服,官司打到了江苏省高级法院。2015年4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再审结果,改判承运车主无需赔偿。
货物途中被盗损失9万余元时间回到2012年7月23日。这天凌晨时分,天异常漆黑,江苏省沭阳县货车司机潘春吉与连襟王宜超驾驶着满载价值60万元的电动车电池的大货车,向山东省昌乐县疾驰。当车辆行至山东省郯城县境内时,潘春吉从货车的反光镜发现车后边的油布有异样,就停车检查。不查不要紧,一查吓一跳 车斗被打开,油布已被割破,货物被盗。
经清点,电池被盗194组(后经评估价值9万余元)。潘春吉当即向郯城县警方报警,同时告知托运人沭阳县一家物流公司(下称 物流公司 ),物流公司闻讯派人前去现场勘查。潘春吉向警方报案说,他的车刚一通过205国道郯城收费站,前面就出现了一辆 依维柯 面包车。奇怪的是,这辆车始终行驶在他的车前边,他加速对方也加速,他减速对方也跟着慢。
他认为,就是这段时间,由于 依维柯 的挡路,才使得后边的 飞车大盗 顺利爬车盗走货物。潘春吉事后得知,此案案发前几天,沭阳县另一位货运司机在此路段与他遭遇了同样的经历,损失4万多元。郯城县警方立案侦查,但是迟迟未能破案。一审判决承运车主全额赔偿潘春吉、王宜超将余下的50余万元货物运送到目的地,从山东昌乐县返回沭阳县没几天,就接到沭阳县法院的传票。物流公司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赔偿货物损失91180元,支付违约金9118元。
接到传票,二人大吃一惊,赶忙拿出协议书仔细翻看,其中第三条、第四条约定:除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以外,其他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被雨淋、包装破损的,均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运输标的的10%支付违约金。
看完传票,二人嚎啕大哭。潘春吉有一双年幼的儿女需要抚养,老父亲因脑血栓发展为偏瘫,全家六口人全靠他一个人挣钱养活。王宜超的家境更惨,家中不仅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而且为给患癌的妻子治病已债台高筑,自3月份以来,父亲、妻子先后撒手人寰。为了改变困境,挣钱养家,连襟二人借高利贷28万元合伙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本来依照协议,此次运货可以拿到2300元运费,谁料到头来钱没挣到,反而要赔偿被盗的9万多元损失。
二人想到卖车还钱,然而车管所人员告之,货车已被物流公司诉讼保全了,即使有人购买,也一时无法过户。就在二人走投无路之际,一天晚上,潘春吉再次拿出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翻看,看着看着,看出了其中的门道:协议第二条约定运费2300元,但又同时注明从货运费用中扣除35元保险费。 既然扣了保险费,那么被盗的损失不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吗?
2012年9月3日,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二人抗辩说,本案被盗货物已买了保险,物流公司理应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物流公司认为,扣除的35元保险费不是二人掏钱购买,没有保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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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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